侵权责任法医疗

### 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的深度解析与实践应用
《侵权责任法
》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专门针对医疗领域中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法医疗
部分进行详细解析,并结合实践应用,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意义。一、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的基本框架《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则进一步细化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紧急救治义务、病历资料的管理与保密、以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导致的损害责任等。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框架,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尤其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实践中,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某案例中,医院在术中更改手术方式时未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最终法院判令医院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三、紧急救治义务与免责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权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以挽救患者生命。同时,如果医疗机构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病历资料的管理与保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病历资料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五、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的损害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归属,为患者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六、实践应用中的挑战与应对在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鉴定。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诊疗水平,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此外,患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就医过程中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不同类型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规范 (二)
贡献者回答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1、正确认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例》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但《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的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3、有关医疗责任的认定。 ⑴、对医疗事件的认定,即对不属于针对患者采取治疗手段而发生在医疗机构的人身损害。有些医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者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应按民事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处理。 ⑵、对医疗意外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认定。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难以防范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医务人员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严格谨慎地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但由于病员的特异体质或病情特殊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如青霉素皮试阴性,按常规剂量注射,仍然发生了过敏性休克,系因病员特殊的过敏体质所引起,属于医疗意外。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此种情况下,应免除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不少治疗方式都有其并发症,但有些并发症可以通过正确选择操作方式方法,谨慎规范的操作及处置后恰当的治疗与术后护理得以避免的,只有少部分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如腹部有菌手术(如化脓性阑尾炎穿孔等)后发生肠粘连,选择性迷走神经切断术治疗胃溃疡,术后发生倾倒综合症等。对于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应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原则一般适用于哪些侵权事件? (三)
贡献者回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编辑本段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地上扔东西打伤路人怎么赔偿 (四)
贡献者回答工地上扔东西打伤路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侵权责任法医疗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奥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